4月14日,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官方公众号“交通言究社”发表《智慧领航,安全护航 —— 智能网联汽车辅助驾驶功能使用须谨慎》一文,近期,因驾驶人错误使用辅助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,引起社会关注讨论。究其原因,部分驾驶人对辅助驾驶的认知不到位,误以为 “辅助驾驶=自动驾驶”,开启辅助驾驶功能后做出玩手机、睡觉、聊天、吃东西等危险行为,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,也对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。

文章指出,自动驾驶是车辆在没有人为干预的情况下自主行驶的能力,依赖人工智能、传感器等技术。根据《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》(GB/T 40429-2021),驾驶自动化分为0至5级。0-2级为辅助驾驶,驾驶人是责任主体;3-5级为自动驾驶,系统是责任主体。目前,国内量产车辆的辅助驾驶系统大多处于2级,尚未达到3级及以上。
驾驶人使用辅助驾驶时, 需清楚当前车辆的辅助驾驶功能仍处于“人机共驾”阶段,不能完全依赖系统。驾驶人应熟悉车辆辅助驾驶功能的操作方法,全程保持对路况的监控,不得“脱手脱眼”。在恶劣天气、道路施工、系统异常等情况下,应关闭辅助驾驶功能。
车企应帮助新用户熟悉辅助驾驶功能的使用方法,减少因误用导致的事故。企业不得夸大或误导宣传辅助驾驶功能,避免驾驶人误以为车辆具备自动驾驶能力。
法律责任方面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二十八条,若车企通过广告或宣传材料虚构、夸大辅助驾驶功能(如将2级辅助驾驶描述为 “自动驾驶”),误导消费者购买,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对虚假宣传行为处以广告费用5-10倍罚款,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。若虚假宣传造成严重后果(如引发交通事故致人伤亡),可能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二条,可对责任人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并处或单处罚金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及其实施条例,机动车驾驶人始终对车辆运行安全负主体责任。当前我国道路通行环境下,市面量产汽车仍处于2级辅助驾驶阶段,系统仅提供有限的辅助驾驶功能,因此,驾驶人在使用辅助驾驶功能时,必须持续履行观察路况、预判风险和及时接管的义务。若驾驶人在辅助驾驶功能激活期间未尽上述义务,存在“脱手脱眼”行为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条,认定其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,依法处以罚款并记分。一旦因此类行为引发交通事故,驾驶人将承担主要责任,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;若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,还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,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来源:交通言究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