维修师傅网上接单后,在前往客户家的路上受伤,派单平台要担责吗?近日,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,认定原告维修师傅叶某与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系合作关系,判决原告自行承担侵害后果,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2021年6月,叶某在某网络科技公司经营的维修App上注册为维保工程师,与该公司签订了《工程师合作协议》和《合作协议》,约定某网络科技公司为叶某提供信息技术服务,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代为收取客户支付的家庭维保服务费用,叶某同意按用户支付的家庭维保服务费用总额的35%至55%向某网络科技公司支付信息技术服务费。
2022年6月,叶某接到一个维修空调的订单后,骑电动车前往维修,途中因下雨路滑摔倒受伤,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治疗,产生医疗费用2.3万余元,后续治疗费用仍需1.5万元。
由于某网络科技公司为叶某购买了商业团体险,叶某因此获得保险赔付的医疗费用1.9万余元。但叶某主张其与某网络科技公司构成劳务合同关系,其余损失应由某网络科技公司赔偿,故以健康权纠纷为由诉至法院,要求判令某网络科技公司向其支付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后续治疗费等费用。
法院审理认为,叶某系因自己骑行电动车滑倒受伤,无证据证明某网络科技公司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或直接侵权行为。叶某主张其与某网络科技公司存在劳务关系,故在前往工作地点途中受伤应由对方承担赔偿责任,其实质是要求某网络科技公司基于劳务合同关系承担无过错责任。但是,签订的《合作协议》明确约定了双方为合作关系,而非劳动或劳务关系。
庭审中,叶某称其没有仔细阅读协议文本,不清楚协议内容。对此,叶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对自身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。某网络科技公司在《合作协议》中以加黑加粗字体的形式告知并提示叶某相关权利义务,叶某自行选择忽视,是叶某对自身权利的疏忽,其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。
再从协议的实际履行来看,虽然叶某系通过某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的App接单提供空调维修服务,但其工作时间、接单选择以及维修工具等均由其自行掌控,报酬并非来源于某网络科技公司直接支付,而是按照约定自行从客户支付的服务费中提取其应得部分。尽管叶某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可能接受一定的管理,但这种管理是基于合作平台的运营需要,且十分松散,并非劳动法意义上或劳务合同中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。因此,叶某与某网络科技公司不属于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,某网络科技公司对叶某因工作受伤不承担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责任。
据此,宝安法院驳回叶某的全部诉讼请求。该判决现已生效。
劳动者签署
网络平台相关协议应审慎
本案承办法官刘艳艳表示,如今,互联网平台经济迅猛发展,大量劳动者依托平台接单,向客户提供服务并获取报酬。但在实际操作中,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复杂多样,涵盖劳动关系、劳务关系、承揽关系以及居间关系等多种类型。法院在审理此类涉及互联网用工的案件时,需全面、细致地审查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、实际履行情况,同时充分考虑互联网用工模式的独特属性,以此来准确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。
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建立了劳务关系。劳务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,基于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劳务,另一方接受该劳务并支付相应对价所形成的对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。在判断劳务关系是否成立时,需重点审查接受劳务一方对提供劳务一方是否存在控制关系。虽然这种控制关系区别于劳动关系中特定的人身隶属关系,但提供劳务方在一定程度上仍受接受劳务方的支配,需要遵循接受劳务方的安排与指挥,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。
本案中,叶某通过某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的平台接单,但其工作时间、接单选择以及所使用的维修工具等均由其自主决定,其报酬来源于交易完成后客户支付的服务费。平台公司对从业人员实施的管理措施,主要是基于平台运营管理的客观需求,并非对劳务提供方的实质性控制。因此,综合各方面因素判断,双方之间的关系并不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。
法官提醒,劳动者在与互联网平台企业签订相关协议时,务必仔细研读合同条款,充分了解其中可能蕴含的风险,经过审慎理性思考后,再决定是否签订协议,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来源:法治日报
作者:唐荣 李文茜 陈佳婷